10月31日,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雅安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实施细则》 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制定的法律依据,介绍了《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并就记者关心问题进行了回答。
现阶段我市企业规模、类型不断增多,采用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式,将企业破坏环境和违法排污的行为呈现在全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监督,弥补环境执法力量有限的短板,能够有效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同时增强公众的环境意识,营造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今年以来,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总体要求,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是我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在环境管理中扩大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最新办法,我们对2021年印发的《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记者提问
《实施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雅安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行政奖励”事项第35条“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
据悉,《实施细则》共19条,对有奖举报的对象、途径、原则、奖励标准等做了明确规定。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与原《雅安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相比,虽然总条数减少了一条,但是奖励的金额和范围都明显增大,金额由原来最高的1000元变成现在的50000元,奖励范围更是明确一经立案,便按程序给予举报人奖励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