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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全面推行“项目林长” 强化森林资源保护

为全面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进一步压实各级各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责任,近日,广元市林长制办公室印发全面推行“项目林长”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通知。


通知要求,在市辖区内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中凡涉及使用林地的,均设立“项目林长”。以市级为主责的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由市政府建设项目分管负责人担任市级项目林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市级项目副林长。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由县区政府建设项目分管负责人担任县级项目林长,县级林业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项目副林长。乡镇(街道)项目林长设置由各县区根据属地原则确定。


通知明确,项目林长负责督导下级项目林长履行项目建设中森林资源保护职责,确保依法使用林地,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林业主管部门项目副林长负责统筹协调加强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使用林地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和业务指导,加强林业行政综合执法监管,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单位)协调配合,推动及时查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将建设项目违法破坏森林资源情况与林长制考核和林地定额管理紧密挂钩。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副林长负责统筹协调督导项目施工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地和项目林长巡林服务保障。


通知强调,原则上,市级项目林长每半年到建设项目所在县区巡林不少于 1 次,县级项目林长每季度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巡林不少于 1 次,乡镇级项目林长每月到项目建设现场巡林不少于 1 次。在县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建设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项目林长公示牌,公开各级项目林长、副林长信息及工作职责、项目概况、红线范围、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林长工作成效纳入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林长制考核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因工作履职不力造成森林资源严重破坏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追责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